2019年08月14日 16:50:09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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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培育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通知

来源: 2019-09-09

一、专题类型及支持方式

培育一批业务发展规范、服务能力较强、规模增长较快的综服企业,授予“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称号(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或“外贸综合服务成长型企业”称号(以下简称“成长型企业”)。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对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二、申报要求

(一)示范企业

1.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且2018年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不存在因违法违规下调企业信用级别的情形;

3.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二类及以上;

4.2018年服务企业在300家(含)以上;

5.2018年进出口额在1亿元(含)以上;

6.已建立线上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投入使用。

(二)成长型企业

1.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2.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且2018年在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方面不存在因违法违规下调企业信用级别的情形;

3.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

4.2018年服务企业在100家(含)以上;

5.2018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2018年进出口增长率超过10%(含);

6.已建立线上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政策发布部门:广州市商务局

、申报时间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9月6日(星期五)前提交一式两份申报材料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将申报表、申请报告电子版发至mfc_sww@gz.gov.cn。

五、政策通知发布链接:

http://www.gzcoc.gov.cn/gzboftec/xxgk_tzgg_tz/201908/f42d0fac5d0448bba88de46787b80e24.shtml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科技创新券申领和兑付工作的通知 


一、专题类型及支持领域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创业者。

(三)省创新券服务机构。

二、支持内容方式

1.购买研究开发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研究开发服务,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云计算服务、超算服务等。

2.购买检验检测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等。

3.购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企业或创业者购买省内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提供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包括委托分析测试、委托实验、机时共享、仪器租赁等服务。

具体支持范围详见附件3。  

三、资助金额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符合条件的珠三角地区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5%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二)创业者。

符合条件的珠三角地区创业者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创业者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35%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50万元,由孵化平台分配审核。

(三)省创新券服务机构。

入库的服务机构在接受省创新券支付的前提下,根据其年度累计服务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地市配套。

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对省创新券支持的项目给予协同支持,省市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50%。

四、政策发布部门: 省科技厅

五、申报时间

1.申领时间:2019年9月1日~11月30日17:00,申领期间常年受理。

2.兑付时间:具体时间以“华转网”公布为准。

五、政策通知发布链接:

http://gdstc.gd.gov.cn/tzgg/content/post_2592358.html





广州市商务局转发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吸引外资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专题类型及支持领域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和行业商协会,参加在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投资促进活动,活动清单详见附件4。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在我省境内(不含深圳市)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行业商协会。 

(二)项目适用时间:支持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已完成项目。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

三、资助金额

(一)住宿费用(在同一国家参加 1 场以上投资促进活动对 应支持不超过活动举办地所在国 4 晚住宿,每晚住宿费上限为财 政部规定的活动举办地住宿费标准)。

(二)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 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软席 列车二等座)。

(三)签证费。 

(四)保险费。 

(五)防疫费。 

对参加投资促进活动的企业和行业商协会的人员费用给予 资助。每次活动对每个企业支持的费用不超过 2 万元;每个商协 会支持的费用不超过 4 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的 80%。

四、政策发布部门: 广州市商务局

五、申报时间

于9月2日(星期一)下午17时前报送至市商务局(国际招商处)。

五、政策通知发布链接:

http://www.gzcoc.gov.cn/gzboftec/xxgk_tzgg_tz/201908/17ba5b9870454d39aa1e2a293c82490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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