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于2019年8月印发了《广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粤港澳大湾区九个城市中率先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和补贴办法的城市之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广州市工作,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明确对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出台,使得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明显降低,对广州市广聚英才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一)明确享受补贴的人才范围。 《办法》制定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明确目录内的境外人员可享受补贴优惠,且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境外高端人才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持有者、经省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经广州市人才办批准或备案同意的人才工程计划入选者(或入选团队核心成员); 境外紧缺人才主要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与健康、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重大装备与机器人、汽车、精细化工、文化创意、金融保险、航空航运、现代物流、商贸会展等广州市重点产业或教育、卫生、专业服务等领域就业创业,且纳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目录内境外人员。 对以上人才,《办法》规定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其中条件之一是年度内在广州市注册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且在广州市工作累计满90天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做法主要是避免部分人才因年中到广州市工作,导致未满一年期限不予补贴问题。做这样规定实际上也是对粤财税〔2019〕2号文“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规定的细化,便于操作。此外,申请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也是条件之一。 (二)明确补贴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和补贴发放程序。 受理部门:申请人或扣缴义务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共同使用的网办系统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广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市科技局负责办理;属于广州境外紧缺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受理时间:纳税年度次年的7月1日~8月15日。主要考虑税负差额需在次年6月30日后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方能准确计算。 补贴发放程序:受理审核部门完成对申请人相关补贴资料审核后,应将拟给予财政补贴的人才名单在本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财政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三)明确计算方法。 根据省有关规定,细化明确了财政补贴计算公式,确保计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对人才流动产生的个税补贴规定理解不一造成计算错误。 (四)明确办法有效期。 考虑到广州市2019年度的财政补贴将于2020年7月1日~8月15日受理情况,且省细则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办法》有效期与省一致,并明确纳税年度在《办法》有效期内的均适用规定。
一是将享受补贴的人才目录与财政补贴审核、发放等内容一并制定,使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范围、可享受的财政补贴、申报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等一目了然,便于操作; 二是将符合政策的人才和补贴申请一次过受理审核,简化程序,避免申请人跑两次,可更有效促进中央、省政策在广州市落地; 三是通过对在广州市工作的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给予税负差财政补贴,可明显降低境外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对吸引更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广州市工作将起积极作用。 文章来源:广州市产业招商投资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