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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近期政府申报项目一览

来源: 2020-05-26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及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项目)的通知



一、专题类型及支持方式
(一)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贷款补贴。
1.融资再担保代偿专题。以补偿资金池形式,对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代偿损失,给予50%的分担补偿。(详见附件2)
2.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题。对于2019年度新升规工业企业、已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高成长中小企业),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因商业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单个企业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利息的50%,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经获得市级贴息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报省级贴息。(详见附件2)
(二)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
3.“创客广东”大赛获奖项目奖励。对“创客广东”大赛获奖落地我市并获得股权融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其融资额度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给予奖补。(详见附件3)
(三)上市挂牌融资奖补专项。
4.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专题。对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民营企业,在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详见附件4)
5.支持民营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专题。对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详见附件4)
6.支持民营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专题。对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详见附件4)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各专项申报指引要求提供材料,制作申报材料封面(见附件5),填写承诺函(见附件6),用A4纸打印、装订、加盖公章后制作成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包含扫描版和可编辑版),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须一致。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指引电子版可以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gz.gov.cn/下载。
(二)项目申报须通过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shenbao.gzii.gov.cn/,技术支持电话:020-83757015、83757003,技术支持QQ客服:1428954896)进行网上申报。申报自5月26日开始,各区业务主管部门须在6月29日前(上市挂牌融资奖补专项在8月3日前)将推荐函和申报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具体流程如下:(详见附件7、8)
1.企业申报流程
(1)注册:企业进入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注册企业管理员账号并申请企业实名认证,完善本单位信息,点击“申报人管理”创建本单位项目申报人。
(2)填报:企业用项目申报人账号登录后即可填报项目内容。
(3)网上提交:待区审核通过企业实名认证后,企业用管理员账号登录,审核所报项目,并提交给区初审。
  申报系统于5月26日9:00开放申报,企业须在6月19日(上市挂牌融资奖补专项在7月31日)17:00前完成网上提交,逾期不再受理。
(4)纸件提交:企业将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带水印)导出打印一式两份,须在6月26日前(上市挂牌融资奖补专项在8月7日前)盖章报送至各区业务主管部门。
2.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流程
其一:上市挂牌融资奖补专项
(1)申报系统5月26日开放至7月31日,区业务主管部门即可对企业实名认证、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知通过审核的企业打印纸质材料,8月3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收集工作。若需退回企业修改、补充的项目材料,须在8月3日前完成企业修改提交、区审核、企业打印报送等全部工作。
(2)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分专题汇总,须在8月7日前正式行文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带水印的纸质及电子版材料随文报送。同时将行文推荐的项目在系统中完成推荐,并将书面推荐文件扫描上传。
其二:其他专项
(1)申报系统5月26日开放至6月19日,区业务主管部门即可对企业实名认证、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知通过审核的企业打印纸质材料,6月26日前完成纸质材料收集工作。若需退回企业修改、补充的项目材料,须在6月26日前完成企业修改提交、区审核、企业打印报送等全部工作。
(2)各区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分专项汇总,须在6月29日前正式行文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带水印的纸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材料随文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综合楼7楼702室)。同时将行文推荐的项目在系统中完成推荐,并将书面推荐文件扫描上传。
三、政策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资助金额:最高300万
五、政策通知发布链接:
http://gxj.gz.gov.cn/yw/tzgg/content/post_5849197.html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一、专题类型及支持方式
(一)示范基地。

服务贸易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聚集一定数量服务贸易企业、服务贸易业务发展特色明显、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具有示范性的产业园区。

(二)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

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所在服务贸易领域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和技术分析、知识产权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广播影视与视听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出版印刷服务),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邮政和电信服务,医疗和保健服务,国际会展服务,教育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法律和会计服务、广告服务、市场调查与管理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人力资源和安全调查服务),家庭服务(家政服务员境外劳务输出),节能环保服务,环境服务等。

上述领域具体范围按商务部《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和《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界定。

二、支持内容方式及要求
(一)示范基地。
1.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思路,制定了基地服务贸易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2.与境内外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对服务贸易特定领域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3.集聚10家及以上在基地注册成立的服务贸易企业;或2019年基地服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以上。
4.有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
5.有专门人员负责服务贸易业务管理、招商、统计、知识产权保护和产业促进。
6. 2020年未发生30人以上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
7.对已落实投资、尚在招商阶段的产业园区,可放宽第3项的申报条件。
(二)示范企业(机构)和重点培育企业(机构)。
1.基本条件
(1)依法在广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
(2)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经营范围需为服务业);
(3)承诺及时向广州市商务局真实、完整填报业务统计数据;
(4)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申报示范企业(机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2019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2019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3.申报重点培育企业(机构)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运输及相关服务,旅游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企业(机构)2019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2)其他领域企业(机构)2019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经所在领域职能部门认可的服务贸易新业态企业(机构)2019年度服务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0万美元。
三、政策发布部门:广州市商务局
四、申报时间: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已获得相关称号的企业无需重复申报),于2020年6月1日(星期一)前提交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其中一份提交至所属领域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另一份同时报送广州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1205室)。申请报告、申报表和汇总表电子版须同步报送。
五、政策通知发布链接:
http://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5848040.html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放2020年第一批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的通知


一、发券时间。5月27-29日每天上午9:30时-下午4:00时。服务券发放按照统筹优先支持和申请先后顺序原则进行申领,申领完毕即截止发放。当天发券时段申请领券,次日18:00前公布申领结果。
二、登记注册。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发动本地区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和有意向享受服务券扶持政策的企业,于5月25日前登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www.968115.cn,完成在线注册、上传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服务机构获得服务资格,企业获得领券资格。
三、申请领券。按照今年《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发放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0〕243号)要求,每家企业最高可申领服务券2万元。申领企业必须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按要求如实填写《广州市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并上传系统,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要求。如有弄虚作假、恶意欺骗等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服务券使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使用支付。服务券可用于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之间购买服务券管理系统中服务产品的费用。服务券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领到服务券的企业必须在30个自然日内与系统上登记注册的服务机构对接寻找符合企业需求的服务产品并在网上下单(若没有下单记录,服务券将被系统收回)、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并上传服务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发票),即可向服务机构支付服务券。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券的金额须不超过合同(发票)金额的50%。
五、兑现。服务机构收取企业的服务券后,可于8月1日起向我市承办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兑现,截止兑现申请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可在全省范围接收服务券,广州市示范平台、中小企业服务站只接收本市企业的服务券。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须与其被认定或确认的服务类型一致。单个服务机构在我市接收服务券上限不得超过50万。服务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服务券工作,如在服务过程中有恶意串通、制造虚假材料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和欺诈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全部服务券兑现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通知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www.968115.cn  网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同时发布,请各企业和服务机构关注。
七、政策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政策通知发布链接:
http://gxj.gz.gov.cn/yw/tzgg/content/post_5848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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